2026年1月5日,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鹅股份,证券代码:603029)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年美国迪尔公司以天鹅股份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对天鹅股份提起诉讼。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事件经过
• 2022年1月5日,天鹅股份及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鹅”)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 55号《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美国迪尔公司以公司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 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对天鹅股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
• 在答辩期内,天鹅股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管辖权异议于2023年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乌鲁木齐中院继续审理本案。2023年3月,天鹅股份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乌鲁木齐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2025年12月,原告美国迪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及新疆天鹅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金额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
• 近日,天鹅股份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乌鲁木齐中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案涉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基于上述事实,可以得出涉案专利权稳定性明显不足的结论。
• 乌鲁木齐中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迪尔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迪尔公司预交),由本院退还迪尔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天鹅股份称,本次乌鲁木齐中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原告是否会在法定期限内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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