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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2023年11月07日 14:07:55 人气: 115 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包括林业龙头企业,下同)发展,加快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到2025年,推动10家农业企业达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新增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5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0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业龙头企业招引培育
 
  (一)加强农业产业项目招引。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实施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招商引资,壮大农业产业发展规模。对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的新招引农业产业项目,市级财政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县级财政可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各区、县(市)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二)鼓励龙头企业培育创建。支持农业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县级财政可配套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并保留相应龙头企业称号的,由县级财政每次给予监测补助0.5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支持规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名录系统的农产品(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下同)加工企业,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
 
  (四)鼓励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将符合条件农业龙头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条件成熟的列入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推进农业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五)扶持农产品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加快农产品加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对新评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支持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深化拓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对投资总额4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产地仓储冷链等整体建设项目,在通过验收后,市县两级各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总社
 
  (七)支持发展数字农业经济。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运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无人车间、智能温室、智能圈舍,开展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创建。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农场”的农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农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供销总社
 
  三、增强农业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八)支持国家级品牌创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深化“区域公共品牌+企业产品品牌”母子品牌模式,加大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每个主导产业打造1—2个有影响力的县级以上区域公共品牌,培育3—5个标杆企业产品品牌。对国家相关部委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的,每个奖补10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每个奖补2万元,续展认证的减半奖补。
 
  责任单位:市供销总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推动农产品展示展销。突出展会推介,对参加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企业,境内展展会费由县级财政按实补助,国际展参展费用定额补助,参加举办地在境外的国际展,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举办地在境内的国际展减半补助。对参加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销会专题推介活动的,每个补助2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绍兴海关
 
  (十)支持农产品自营出口。引导出口型农业龙头企业巩固和发展传统市场,加快开发潜力市场。对当年度农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绍兴海关
 
  四、支持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十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对当年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普惠政策,农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建星创天地。对当年新认定的农业类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加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创业补贴;享受最高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到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年1万元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强化农业产业金融政策扶持
 
  (十五)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鼓励创新型农险产品开发,支持开展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由县级出台政策给予财政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不低于60%。加大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助力度。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强化乡村重点产业金融保障。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完善“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加大对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市涉农贷款余额年均新增1000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七)推广企业权利资产质押贷款。扩大农业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大棚设施、农机具、活体畜禽、专利、商标等抵质押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涉农担保业务。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营造良好农业产业发展环境
 
  (十八)落实农业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九)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加强农业企业用电保障,对农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生产以及省定农产品初级加工目录范围内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绍兴电力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强化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奖励指标,奖励指标重点用于农业主体产业项目建设。企业新增项目设施用地,按照浙江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相关规定,由项目所在地统筹落实。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一)落实重点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用于发展重要农产品保供和特色优势产业且用地集约达到国家标准的农业项目用地,以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农业标准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农业标准地项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
 
  (二十二)支持专设农业组别参加评比。在质量管理卓越(创新)企业评选、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等政府、部门开展的各类评比评价中,支持设立农业企业组别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加强龙头企业培育指导服务。绍兴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激励。完善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平台、企业协会提供资金技术、高素质人才、营销渠道、运营管理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级相关部门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1、3、5、6、14条扶持政策,由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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