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网 补贴动态】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近日,《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发布,旨在规范廉洁高效使用项目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
实施重点:
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机械以及南部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
轮式拖拉机等机具补贴额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或剔除出补贴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贴范围总体稳定,有进有出,依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自治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资金供需实际等做出调整。
实施范围及任务资金规模:
2023年下达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5593万元,完成补贴机具不少于26900台(套),直接受益户数不少于20925户,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3%。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具体任务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2)。
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结转至2023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范围及标准】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
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
灌溉机械、收获机械、设施种植机械、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畜禽养殖机械、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水产养殖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用搬运机械、设施环境控制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19大类38个小类97个品目(详见附件1-1)。为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
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南部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方面,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区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我区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持购机者购买通过工厂条件审核取得审查报告的轮式拖拉机,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按中央补贴额的10%进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10%),结余资金用于填补中央资金缺口。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持购机者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残膜回收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蔬菜移栽、收获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和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定额补贴的方式再累加补贴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1/3),结余资金用于填补中央资金缺口。
各市、县(区)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校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产业园与产业集群的支持环节中有涉及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不再重复补贴。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市(具)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各市、县(区)要采取更加切实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政策高效廉洁实施,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宁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