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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2022年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方案》发布

2022年06月21日 12:01:45 人气: 124 来源: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方案》的通知
 
农办机〔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推动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部署工作任务,最大限度降低粮食作物生产损失,进一步加强水稻、玉米、小麦机收损失监测调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2022年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监测调查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机收进度,认真开展水稻、玉米、小麦机收损失监测调查,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
 
2022年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方案
 
  我国水稻、玉米、小麦等主粮作物收获已基本实现机械化,减少机收环节损耗是增加粮食产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水稻、玉米、小麦机收损失监测调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工作,加强组织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监测调查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损失监测调查工作培训指导,确保监测调查按统一方法规范开展。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成立监测调查工作队,确定监测调查工作人员名单,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监测调查工作小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农村系统监测调查工作人员的遴选组织和监测调查实施具体工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农业农村系统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等第三方参与监测调查工作。各地应对监测调查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省级工作联系人,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6月10日前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二、监测调查内容与范围
 
  县域内水稻、玉米、小麦单季种植面积在50万亩以上的县,应随机收进度开展水稻、玉米、小麦机收损失监测调查,鼓励其他农业县开展监测调查工作。监测调查点要求在县域内随机选取机收地块,需覆盖所有产粮乡镇。每个监测调查小组由2—3人组成,按照《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测定方法》(附件1)要求进行测量,填写《机收损失监测调查记录表》(附件2),监测调查小组每位成员在记录表签字确认。记录表等原始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监测调查数据报送要求
 
  请各县(市、区)分别在三大主粮作物收获基本结束7天内将县级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汇总表(附件3),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盖章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期将省级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汇总表(附件4)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并对监测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按时提交夏粮、早稻、秋粮以及年度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报告。
 
  省级汇总材料上报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前报送夏粮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报告,7月30日前报送早稻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报告,11月30日前报送秋粮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报告、年度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报告(包括夏粮、早稻、秋粮等)。
 
  四、技术支撑单位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2022年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分组赴粮食主产区实地开展机收损失调查工作,完成专项调研报告。协助梳理分析全国各地区粮食机收损失调查监测数据,为起草年度全国主粮作物机收损失情况调查报告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
 
  五、联系方式
 
  各地在监测调查工作中如有需要沟通的事宜,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车宇,010-59192817;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张雨宇,010-68505547。电子邮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njhsglc@agri.gov.cn。
 
  附件:
 
  1. 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测定方法
 
  2. 机收损失监测调查记录表
 
  3. _____县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汇总表
 
  4. _____省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汇总表
 
  附件:农办机〔2022〕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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