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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领工作细则(暂行)

2025年09月04日 14:00:51 人气: 15139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领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有关产销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辽宁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领工作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29日
 
辽宁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领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做好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领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26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贴申领,专指购机者购置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资料、签署承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请信息及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发放等系列工作活动。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领工作。各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开展实施工作。
 
  第二章申请信息填写、申请资料提交
 
  第四条购置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申领补贴,购机者须通过“辽宁农机补贴(手机APP)”扫描机身二维码提出申请,应规范、完整、准确填写以下信息:
 
  1.购机者身份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现居住地址、补贴申请所属地;一卡通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
 
  2.购机信息,包括机具信息(须扫描机身二维码添加)、购机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保持一致。
 
  第五条购机者提交申请信息后,还应按照《方案》提供如下资料:
 
  1.购机发票。购机时间应为2024年12月18日(含)后,且发票应明确购置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型号、具体价格(不含播撒系统)、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产品信息;
 
  2.保险单。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年的保险单;
 
  3.辽宁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4.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实名登记/国籍登记,粘贴在机具上的登记标志(应位置明显、粘贴牢固、清晰完整)纸质资料;
 
  5.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机具核验
 
  第六条资料审核。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购机者身份信息、发票信息、机具信息、其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与《方案》要求一致;
 
  2.“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工作系统”审核申请补贴机具已完成1000亩以上的生产作业量;
 
  3.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要求购机者提供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书等相关资料。
 
  资料不完整未通过资料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可以完善的要一并说明完善方法;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告知购机者不予受理补贴申请的原因。
 
  第七条机具核验。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机具核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内容审核。发票内容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2.购机资金往来真实性审核;
 
  3.是否完成实名登记,补贴机具实名登记标志是否位置明显、粘贴牢固、清晰完整;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期≥1年)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5.购机时间审核。补贴机具必须为2024年12月18日(含)后购置(以发票日期为准),保险生效日期、有效农业生产作业日期都在2024年12月18日(含)后。
 
  未通过机具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可以完善的要一并说明完善方法;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告知购机者不予受理补贴申请的原因。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细则仅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补贴时使用,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继续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40号)及农业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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