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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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农机报废补贴范围,并提高了报废补贴额。详情如下:
扩大补贴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9种报废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舍饲圈养全程机械化,
将残膜回收机、联合整地机、打(压)捆机、深松机、青饲料收获机、饲料制备(搅拌)机等6个机具种类,新增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提高补贴标准
对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对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提高后报废补贴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继续执行《方案》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自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组成。一是2024年已下达各盟市的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按9:1的比例分别为3230万元和359万元,共计3589万元,实行总量控制。补贴资金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实施盟市级发放机制。二是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切块直接向各盟市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此项资金按照中央承担95%、自治区承担5%的比例实行央地共担。自治区负担部分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测算下达。
《补充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补充通知》明确,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原则,指导旗县落实好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要按照《方案》和本补充通知,尽快制定出台本盟市农牧业机械报废补贴实施方案或补充通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风险防范,对于提高补贴标准的机具,要逐台核实并进行严格监管;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旗县农牧、财政部门要按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抄送旗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加快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培育和乡镇回收网点布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及时跟进政策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