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凯斯纽荷兰工业(哈尔滨)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及个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产销企业,购机者:
根据群众举报,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来函要求,我厅组织对凯斯纽荷兰工业(哈尔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斯纽荷兰公司”)授权运城市保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市保胜公司”)在我省销售的2台PUMA2104型
轮式拖拉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在参与办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手续过程中,凯斯纽荷兰公司存在相关补贴产品的轮胎数量和前配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按规定属较重违规行为;运城市保胜公司存在履行承诺事项(销售给购机者孙亚军机具时间与开发票时间相差2年9个月,未及时提供发票)不到位的行为,按规定属轻微违规行为。
鉴于凯斯纽荷兰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资金损失,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取消凯斯纽荷兰公司生产的PUMA2104型
拖拉机在我省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暂停其轮式拖拉机产品在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6个月(从系统封闭之日起算),并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做出进一步的处理。暂停期间,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该企业轮式拖拉机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
2.暂停运城市保胜公司在我省经销补贴产品资格3个月(自发文之日起算),并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做出进一步的处理。暂停期间销售的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
3.购机者孙亚军虽然在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主动承认购机发票迟开主要是自身原因,但投诉反映内容存在夸大不实之处,责令运城市农业农村局给予处理。
4.因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及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处理决定,做好对购机农户的解释说明工作。有关农机产销企业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补贴产品产销行为,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主动报告,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