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进一步扩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机具范围,发挥补贴资金最大效益。现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2〕353 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机具种类
为扩大补贴机具范围,按照国家《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在《方案》第三条第一款补贴种类“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水稻插秧机”的基础上,增加“机动喷雾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新增机具补贴额按后续发布《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二、关于资金用途比例
为提高农机报废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对《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各县(市、区)报废部分补贴资金总额70%用于2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报废补贴,30%资金用于其他机型报废”,不再作限制性要求,各县(市、区)可在农机报废补贴资金范围内,统筹安排各机型报废补贴兑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