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1〕283号)要求,应严格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落实企业责任,并要求参与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中规范上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近期,我区通过抽查和企业自查反映,部分农机生产企业未及时上传承诺书或上传的承诺书不符合要求。鉴于上述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于12月18日前进行自查,再次确认是否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中上传承诺书并核对已上传承诺书是否为我区《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如发现有误,应及时整改。
二、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强化对授权经销商的监督管理。一是监督授权经销商是否落实“承诺书由农机生产企业告知授权的经销企业,实际销售过程中由经销企业在农机生产企业已盖章的承诺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上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购机者”的要求;二是监督授权经销商销售行为是否合理合规,对经销商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逐一核对,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三、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严格履行承诺践诺,常态化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对于存在违反政策规定和未能按照要求承诺践诺的产销企业,我区将按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0471-6652209,0471-4314907。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2023年12月6日